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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征求《湖南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 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意見的通知
    來源:湖南省教育廳 | 作者:yysyzz | 發布時間: 2019-04-30 | 1341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我省教師管理機制,進一步規范全省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保障廣大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師資格條例》《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培訓、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對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應當嚴肅認真處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理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撤銷行政職務、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

    第六條  處分和其他處理的期限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以及取消相關資格,24個月;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七條  教師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章  違規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組織或參加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

    ()泄露國家秘密的;

    ()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人物,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一)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宣揚封建迷信思想、歪理邪說和低級庸俗文化的;

    (十二)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九條  有下列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

    ()違反教學紀律,隨意占課、調課、缺課、停課,或上課遲到、早退、中途離崗等情況累計出現3次以上的;

    ()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敷衍教學,隨意提高教學難度和加快教學進度,“課內不講或泛講,課后有償精講”,或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

    ()有酒后上課、課堂上吸煙、上課時接聽或撥打電話等行為,嚴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

    ()工作期間,參加博彩娛樂,炒股、網購、玩電子游戲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給學生布置重復性和懲罰性作業,變相給學生家長布置作業,或者將其他本職工作交由家長代為完成的;

    ()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獲取回扣,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家長委員會或家長組織進行的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的;

    ()以考試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對學生考試成績進行公開排名,按照名次安排座位的;

    ()違規組織和動員學生參與選拔性考試、學科競賽活動或社會性評優表彰活動的;

    (十一)隨意剝奪學生學習和參加活動的權利,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的;

    (十二)強迫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課后服務,將課后服務變為集體教學或集體補課,或者勸阻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課后服務的;

    (十三)以考生身份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或以考試工作人員身份參與國家教育考試的組織與相關任務,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與公正的泄密、舞弊、失職等行為的;

    (十四)其他違反教育教學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十條  有下列違反教師道德品質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

    ()歧視、侮辱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有傷害學生人格及心理的言行的;

    ()因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引發家校間、師生間矛盾糾紛的;

    ()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褻、性騷擾學生行為,或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的;

    ()在招生、考試、推優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打擊報復他人的;

    ()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微信紅包及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健身、休閑等娛樂活動,或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或報銷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的;

    ()操辦或參加“慶功宴”“謝師宴”“升學宴”,或者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

    ()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學校教職員工的;

    ()侵吞、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或有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其他違反道德品質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一個處分檔次從重處分:

    (一) 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 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 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四)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 包庇同案人員的;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一個處分檔次從輕處分:

    (一) 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 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 檢舉他人重大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主動交代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四章 處理權限及程序

    第十四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

    ()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撤銷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蛑鞴懿块T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對教師給予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充分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家長代表意見,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將認定的事實、擬給予的處分和處分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對擬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按照處分決定權限,給予處分、免于處分,或者撤銷處分的決定;

    ()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書,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處分決定書在送達教師本人和有關部門時,應實行簽收制度;

    ()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教師的人事檔案。

    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八條  教師在接受調查處理期間,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所在學?;驅W校主管教育部門暫停其工作。

     

    第五章 處理結果使用

    第十九條  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學校的人事關系。

    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評審)。

    第二十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予以清退或上繳。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謀取的獎勵、榮譽稱號,或在獎勵、榮譽稱號期間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取消其相應的獎勵、榮譽稱號,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二十一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處分,并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二條  實習或見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處分的,應定為實習或見習不合格,處分期內學校不得與其簽訂聘任合同。

    第二十三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六章 處理解除

    第二十四條  教師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后解除處分。教師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教師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后,自然解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在處分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職務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二十六條  教師處分解除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第二十七條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對本實施細則執行、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和督查,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向社會公布監督方式,并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和各級各類學校除教師之外的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細則制定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的操作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和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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